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请求国务院主持公道 纠正冤案(二)
2022-09-06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
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充斥着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和官僚主义,没有实质重于形式,没有实事求是,作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请国务院依法纠正证监会的错误处罚决定。
证监会对堂堂所率先第一家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改革,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和新《证券法》的号召,在全国率先第一家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不仅不支持和鼓励,进行“放管服”的帮助提高,反而“杀鸡儆猴、枪打出头鸟”,致堂堂所于死地,进行打击和迫害,没有公平公正的处理堂堂所的问题。在行政处理上,没有与历史上对行政处罚方面案例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把堂堂所搞成资本市场上创历史记录的最严重的处罚“没一罚六”、最高额罚款、三个注册会计师10年、5年、3年市场禁入,停业一年,每项处罚都创历史纪录。历史上几百亿,几十亿的财务造假案的处罚和堂堂所不到一个亿收入的处罚,充分表明证监会严重不公平、不公正。
证监会仅仅对堂堂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审计补充业务约定书》这么一个形式,不顾堂堂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有吴育堂、李富风、江海、黄超、刘润斌、童彩霞、吴高枫、赵超、吴高校、姚琤、吴高金、王新民等12人参加了ST新亿这个项目的审计,在面临新冠疫情严重困难的条件下所做四个月的审计工作,形成了20本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结论,否定堂堂所注册会计师所做的一切工作和专业判断,对堂堂所进行重罚,实在是令人始终心不服口不服。
证监会作为国家设置专司证券市场监管的专业性机构,本应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待证券市场的每一个主体。但从ST新亿审计案例的处理来看,证监会是以一种唯我独尊的形式在实施监管,在具体专业问题上、在专业问题的判断形成结论方面,形式重于实质,不实事求是,仅仅以调查组成员根据《审计补充业务约定书》毫不考虑约定书前二条前提条件、仅凭第三条后半部份承诺不出具特定意见的“形式”得出堂堂所“独立性缺失”,进而肯定审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的结论和对原拟签字会计师李富风的微信聊天记录就得出审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的结论,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厉处罚,明显有偏颇之处。不顾案件事实,不顾审计事项合理性,不顾事物的本质和实质,将真实的说成是虚假的,将白的说成是黑的,就是明显的用行政公权力去指鹿为马,把足够证据证明是真实的贸易收入说成是虚假的贸易收入,把通过抵债方式可以做为上市公司收入的租金抵账收入作为虚假收入,把上市公司成立物业公司管理开源市场的物业收入不作为上市公司收入而作为其他公司的收入而认定是虚假收入,把原破产重整帐销案存、通过法律诉讼法院判决胜诉获得的法院判决赔偿款并通过保理公司收回三分之一的款项作为虚假收入(详见后面章节的详细事实陈述),不顾现场审计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教条主义办案作风。
对证监会调查人员利用公权力进行的不合理认定,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利乱监督,请国务院公平公正裁决并责令证监会依法纠正错误处罚决定。
对堂堂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从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处罚再转到证监会的法律部的复议,证监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楼上楼下隔壁邻居,不同的办公室同样的证监会主席,关联方关系严重,官官相护互相包庇,只不过是在走过场走形式,不认真复议审理,照抄行政处罚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怎么能够做到行政复议结果的公平公正,能够让人民群众心服口服,怎么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身边,这也是证监会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建议国务院对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革。
中国证监会同样以形式主义对资本市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导致填审计底稿大量盛行,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人员都忙于从事繁重填制审计工作底稿任务,大搞审计底稿形式主义,往往都是从审计程序有缺陷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从审计程序有缺陷就推断审计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导致舍本求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导致出现一些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根本没有发现,这是极不正常的、典型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监管应该以结果为导向,从查错防弊上下功夫,从实质重于形式,从实事求是的思想去监管资本证券市场,在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数据中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权益等的真实性方面发力下功夫,少制造冤假错案。证监会对堂堂所的监管也是如此,从签订审计补充协议就怀疑否定堂堂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一切审计工作和专业判断,否定上市公司资产和收入的真实性,高高在上唯我独尊的以为自己的专业判断十分正确,因为自己有国家赋予的权利就可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这是不对的,这就是工作中典型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样做的结果是害人害已害了国家。
中国证监会涉嫌对堂堂所在2021年2月份发表的《奋力开创中小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新局面》(网络称《万言书》),对资本市场、对证券监管改革、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大为恼火,堂堂所负责人吴育堂和中央电视台记者汤曙松的对话26次提及,证监会从行政处罚上对堂堂所进行打击报复和政治迫害也是显而易见的,请国务院裁决时注意一下这些情况,也请证监会吸纳一些建设性意见,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也注意到堂堂的《万言书》,已经采纳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对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一体化监管,只有广纳善言,听取不同意见,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不要官大一级压死人,搞官僚主义整死人,才能实现社会的变革创新和不断进步。试想:哪个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敢对证监会的行政作为不满,敢于提意见,证监会就出重手整死那个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那这个社会还有公理和法律吗?如果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被滥处罚都是唯唯诺诺认罚,不敢提意见,那能有制度的不断完善创新以及社会进步吗?
证监会在监管过程中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看成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不符合广大注册会计师的普遍心愿和工作实际。实事求是的说,注册会计师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警察,肩负查错误防舞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责任,只有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这一历史定位,才能给予注册会计师一定的侦查权和调查权,才能够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才能为我们国家的资本市场保驾护航,这才是应有的正确的监管导向。而资本证券市场真正的看门人应该是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股转中心等这些部门,因为是监管部门在真正履行看门人的职责,制定各种法律法规规则,制定上市、退市、停牌等规则,哪些上市公司能够进门挂牌上市,哪些上市公司应该从门内踢出去退市,这才是看门人的职责。只有各司其责,物尽其用,注册会计师充分发挥经济警察作用,监管部门履行好看门人职责,才能促进资本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证监会以“审计独立性缺失”重罚堂堂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堂堂所签署的一份《补充协议》以“形式否定实质、否定堂堂所勤勉尽责的审计工作”而重罚堂堂所是完全错误的,请国务院公平公正裁决。
独立性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不能成为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依据;证监会的职权是依据《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监管,而《证券法》并没有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的独立性要求。因此,证监会将“独立性缺失”认定为堂堂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并予以重罚无法律依据。并且,证监会此前也从未有以“独立性”是否缺失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的先例。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 -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中规定: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一)实质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
(二)形式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或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有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二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
纵观上述规定,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而证监会仅是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证券业务进行监管,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权限仅限于《证券法》,据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也仅限于注册会计师违反《证券法》而不包括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更不包括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进一步,也不能得出“丧失独立性=未勤勉尽责”的结论,更不能得出“丧失独立性=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结论。因此,即便堂堂所及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所要求的的独立性,也不能成为证监会处罚堂堂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事实依据。
在此之前,证监会和所辖监管局从未以形式上的“审计独立性缺失”处罚过包括瑞华、正中珠江及其他原证券资格所,他们有所谓形式上的“审计独立性”审计质量就好吗?就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吗?所以“审计独立性并不一定等于审计的高质量,不一定就等于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形式上的审计独立性与审计结果、审计高质量、是否虚假记载等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以形式上的“审计独立性”否定实质、否定一切,应当“实质重于形式”,重点应在审计程序的实施上是否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执业,审计结果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理。因此,证监会以堂堂所签署了一份所谓《审计业务补充约定书》就重罚堂堂所是完全错误的,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何况,新亿公司可能是2020年上市公司审计中业务最简单、营业收入和期间费用等最少的公司,堂堂所实施审计程序的审计底稿就有20本(每本近400页),可以证明堂堂所实质上足够勤勉尽责,保持实质上的审计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堂堂所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执业,始终保持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严格认真的实施了审计程序,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证券服务中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等文件,已经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审慎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制作、出具的文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严格实施的审计程序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情节轻微,不应当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二百二十一条对堂堂所进行重罚,更不应该追究堂堂所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