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堂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复议申请书
2023-09-19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原案异议人、被执行人):吴育堂,男,侗族,身份证号码522627196711013814,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南路金怡华庭3栋12E,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电话:18924663988。
被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易会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申请事项:
1、依法裁定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执异610号《执行裁定书》。
2、依法裁定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和(2023)京74执365号《执行通知书》。
3、依法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司法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局调查取证核实申请人提交给国务院的《关于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持公道、纠正冤案,依法公平公正行政裁决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收悉及案件受理情况。
4、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驳回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申请理由:
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3)京74行审20号),在申请人已经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目前尚未有行政裁决结果的情况下,依然作出执行裁定书(2023)京74执异610号、(2023)京74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和(2023)京74执365号《执行通知书》并对申请人强制执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和《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2022年9月30日制定)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满怀沉冤得雪之期盼,进行如下陈述和申辩:
一、申请人始终认为,在ST新亿审计中,我们严格按照《注册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业,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进行审计,发表了对资本市场发出警示信号和审慎意见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已经做到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对堂堂所和吴育堂的行政处罚和罚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不公平不公正。我们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不服,已经按《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关于“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申请,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告知内容,已经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目前尚未有行政裁决结果。在尚未有行政裁决结果的情况下,北京金融法院违法作出(2023)京74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2023)京74执365号《执行通知书》并对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又错误作出(2023)京74执异610号《执行裁定书》,其裁定和程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请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2023)京74执365号《执行通知书》和(2023)京74执异61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驳回被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二、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办公厅寄出《关于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持公道、纠正冤案依法公平公正行政裁决的申请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决申请书》)后,显示2022年9月11日已经收到,但一直未有行政裁决结果。在申请人的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上清楚看到收件人是:国务院办公厅,内件详情: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文件,备注: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物品重量:5.35公斤,总费用:75元。充分说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提交了《行政裁决申请书》。
在国务院办公厅收到并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交由国务院国家信访局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中国证监会明知申请人已经向国务院提交了《行政裁决申请书》,仍然于2022年11月24日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而曹炜审判长等人在未开庭核实申请人是否已经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16日违反法律规定作出错误的(2023)京74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而向绪武审判长等人在开庭核实申请人已经向国务院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取得申请人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并向国务院调查取证,已经获得国务院机密电话回复,《行政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国务院交由国家信访局正在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19日违反法律规定作出错误的(2023)京74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和《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2022年9月30日制定)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申请人2023年3月22日根据北京金融法院案件调查要求,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审判长向绪武法官经过调查后,于2023年5月19日仍然违反法律规定作出错误的(2023)京74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并在2023年5月22日告知申请人,说国务院办公厅将《行政裁决申请书》交由国家信访局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重新向国务院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寄交《行政裁决申请书》,并将邮递地址、联系电话及一些注意事项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我和法院执行局的法官说明国务院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书》的情况。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随即通过电话:010-63097511向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工作人员联系,并于2023年5月28日将《行政裁决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通过邮政快递寄给了国务院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显示已于2023年5月30日已签收。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上清楚看到收件人是: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内件详情:申请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资料文件,物品重量:5.50公斤,总费用:75元。充分说明申请人又于2023年5月28日向国务院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提交了《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吴育堂曾无数次打电话给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上海监管局问询作出复议决定的证监会法律部电话,均拒绝回答,无数次打电话给中国证监会问法律部电话(想问行政裁决申请书寄国务院哪个部门?),均拒绝回答,这就是不管群众死活、严重不公平不公正的官僚机构--中国证监会。所以申请人将《行政裁决申请书》直接寄给国务院办公厅,不管是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国家信访局、国务院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都是国务院直属部门,申请人已经将《行政裁决申请书》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寄给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交由哪个部门受理处理,是国务院的内部行政事务;国务院相关部门收到行政裁决申请书和材料后,一直未给吴育堂和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受理(立案)通知书,是国务院的神圣职权;申请人向北京金融法院徐楠法官申请向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调查取证,徐楠法官有“言而无信”的法官权利,有“冠冕堂皇”的渎职理由,但不能作为国务院没有受理行政裁决就继续错误执行的理由,审判长徐楠法官的错误行为导致北京金融法院错误出具《执行裁定书》;人民法院没有向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调查取证核实案件受理情况,就不能说明国务院已经受理和没有受理此次行政裁决申请,国务院是否受理以人民法院书面调查取证结果为准,所以申请人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司法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局调查取证核实申请人提交给国务院的《关于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持公道、纠正冤案,依法公平公正行政裁决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收悉以及案件受理情况。
申请人也已经多次向国务院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的相关工作人员确认了材料受理情况,工作人员告知已经签收并正在立案分配承办人,叫申请人耐心等待行政裁决结果,并告知申请人以后申请人自己或者法院调查通过电话010-63097511报上吴育堂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案件受理情况。期间申请人也多次向执行局承办法官侯成成本人和郭杰(均为其法官助理接听电话)通电话多次提出执行异议,于2023年6月6日向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侯成成和郭杰寄交(不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书),承办法官侯成成收件后,又建议申请人向立案庭寄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于2023年6月15日向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寄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显示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于2023年6月19日已签收。
三、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后,即将吴育堂和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两个被执行案件交由审判长徐楠法官受理,徐楠法官2023年7月14日电话里跟吴育堂说“我们下周准备去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一趟,现场调查核实《行政裁决申请书》的受理情况”,最后却以“冠冕堂皇”的理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不做任何现场调查,曲解申请人的请求实质,“官官相护”的袒护被申请人中国证监会。徐楠法官无视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执行异议请求实质,申请人请求实质为“申请人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已经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国务院已经收取并受理了(并没有拒收和退回材料)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案件正在行政裁决程序中,目前尚未有行政裁决结果情况下,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2023)京74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2023)京74执365号《执行通知书》都违反国家法律和程序规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和《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2022年9月30日制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强制执行行为是完全错误的,申请人对错误强制执行行为特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没有认真进行审理,以所谓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审查的对象为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涉及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正确与否及相应诉讼程序合法与否等问题,从吴育堂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来看,其请求实质是认为本院出具的(2023)京74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此项请求不应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的范围。吴育堂如认为本院出具上述《行政裁定书》违法无效,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裁定驳回吴育堂的异议申请”,作出(2023)京74执异610号《执行裁定书》是完全错误的,北京金融法院和徐楠法官“官官相护”维护被申请人中国证监会的利益,严重损害申请人吴育堂的利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详见后附多份录音文件及证据材料。
四、执行裁定中“中国证监会辩称,不同意吴育堂的异议请求。吴育堂提出的认为执行依据错误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依法应驳回其异议请求。除此之外,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国务院已经受理了被答辩人的行政裁决申请,被答辩人的主张亦不能成立,依法应当按照法院(2023)京 74 行审 20号《行政裁定书》继续强制执行”,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吴育堂提出的认为执行依据错误的异议请求,就是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执行依据错误人民法院就不应当执行,执行依据正确就应当坚持执行,这是国家法律应有之义。根据吴育堂提供的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截图,2022 年9月9日,吴育堂通过邮寄方式向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甲1号寄送《行政裁决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国务院办公厅”,内件详情和备注均注明“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申请书及证据材料”,2022 年 9 月 11日,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至今没有收到国务院《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回材料,表明国务院已经受理了《行政裁决申请书》。据此,不能证明相关部门没有受理吴育堂的行政裁决申请,反而证明相关部门已经受理吴育堂的行政裁决申请。根据吴育堂提供的物流信息截图、录音等证据材料,吴育堂于 2023年5月28日向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寄出相关申请材料,该局于2023年5月30日签收了吴育堂提供的申请材料,电话录音也充分说明相关部门已经受理吴育堂行政裁决的申请,凭现有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国务院已经受理了吴育堂的此次行政裁决申请。国务院相关部门是否受理吴育堂的《行政裁决申请书》,就是本案是否应当强制执行的关键,已经受理就不应当执行,没有受理就可以执行,作出错误《执行裁定书》的北京金融法院和审判长徐楠法官就没有恪尽职守做好调查取证核实工作,做出了错误的《执行裁定书》。
因此申请人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核实国务院相关部门是否受理吴育堂的《行政裁决申请书》,如果国务院相关部门受理了,正在行政裁决进程中,就中止强制执行行为,依法驳回中国证监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驳回北京金融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根据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比如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事项不明需要裁定补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审和再审的案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或标的与正在审理的另一案件有关联需要等待另一案件审结,被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等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2022年9月30日制定)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完全缴纳罚没款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人已经按《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书》告知内容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视同已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中国证监会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22】3号《市场禁入决定书》不服,已经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目前正在行政裁决进程中,在尚未有行政裁决结果的情况下,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所有《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都是错误的,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北京金融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2023)京74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2023)京74执365号《执行通知书》和(2023)京74执异61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驳回中国证监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对申请人强制执行。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育堂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