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治|规章|深圳会计师事务所
2020-04-23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管治
该服务侧重于协助广泛的亚太区市场客户通过企业管治达到法规遵从性要求并创造新价值。我们的服务包括基于风险的内部审计、风险评估与管理、营运审核、萨宾斯法案合规咨询、上市内控尽责审查及基准审核。
规章
近年,在美國和亞洲出現不同的上市公司舞弊醜聞, 因此各地的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都推行了不同层面的公司管治条例和守则。
在中国,中国证监会已提出要求中国上市公司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同时要通过外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并披露相关信息。国资委以及上海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己发出相关指引和要求。
在香港,香港证券交易所在2004年11月发布了《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和《企业管治报告》, 这部分内容分别包括在主板上市条例的附件14和23以及创业板上市条例的附件15和16中. 守则和报告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及以后的会计年度生效. 另外,香港主板上市条例 3.A 15 (5) 和创业板上市条例6A.15 (5) 要求保荐人必须对新申请机构的已确立程序、制度及监控措施作出合理的尽职审查。
在日本,2006年6月7日,日本国会通过《金融工具与交易法》,将日本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列入法律。在日本地位等同于美国证监会的监管机构日本金融服务局商业会计理事会发布了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管理层评估与审计的准则实施指引”的最终报告。根据这些规定,管理层将需要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营效能进行评估并在其归档文件中报告评估结果。独立审计师将提供管理层评估效能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