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述及补充陈述和申辩意见
2022-02-11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
新亿股份、黄伟、李勇
关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
陈述和申辩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7号,下称“《事先告知书》”)认定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亿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进而认定黄伟、李勇分别为新亿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以及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据此拟决定对新亿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对黄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李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现新亿股份、黄伟、李勇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谨供贵委员会参考:
一、黄伟不存在决策并组织实施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行为,李勇不知悉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情况,实施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行为系刘柏龄决策并组织实施
贵委员会认定参与实施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企业包括: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阳云科技”)、黑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黑科汉麻”)、深圳市百盛易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盛易威”)、深圳市艾美达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艾美达易”)、新疆恒泊今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恒泊今盛”),2019年12月,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发生时,以上五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情况如下:
阳云科技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刘新元。
黑科汉麻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刘柏龄。
百盛易威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张亮。
艾美达易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刘新元。
恒泊今盛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刘新元。
深圳德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德福保理”)监事刘丽陈述:“我跟尤明才打电话,他说知道有这个事情,是王东具体负责的,具体情况要问王东。我跟尤明进打电话,他说不知道这个事情,也不认识王东。我也不认识王东。”(第三卷第64页)。
深圳德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尤明才陈述:“德福保理与阳云科技签订保理合同主要是阳云科技的总经理刘柏龄(刘新元是挂名的,实际负责是刘柏龄)与我对接的……保理合同、委托付款协议的起草、相关资金等都是刘柏龄等人安排的,通知债务人、债务催收等事情也是阳云科技自己负责……2019年9月上旬,刘柏龄委托王东(百盛易威股东)给我送了四十多箱大麻月饼,说要跟我对接大麻产业投资事宜……后面刘柏龄提出如果签署了该保理合同,可以让德福基金参与成城达工业园的开发,由于成城达工业园项目预期收益大,我考虑了下觉得这笔业务可以谈。随后,刘柏龄方就把保理合同的相关资料发送给我了我,保理合同是由刘柏龄方起草的,起草后发给了我……”(第三卷第75-76页)
尤明才还陈述:“德福保理与百盛易威没有什么关系,百盛易威股东王东是高观生的助理。”(第三卷第77页)
结合刘丽、尤明才的陈述以及阳云科技、黑科汉麻、百盛易威、艾美达易、恒泊今盛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任职情况可以看出,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完全是由刘柏龄、王东利用阳云科技、黑科汉麻、艾美达易、恒泊今盛等公司与尤明才以及尤明才的下属徐伟、李剑灵对接实施,黄伟、李勇均未有任何参与,刘丽、尤明才均未提及黄伟、李勇。
正如黄伟陈述的:“因为新亿董事会已对阳云科技、艾美达易等深圳公司充分授权,我对收到的7590万元保理资金的真实来源、流转情况没有去了解……阳云科技、艾美达易等深圳公司是根据董事会授权独立运营,具体情况我不清楚。”(第一卷第17页)
因此,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行为系刘柏龄决策并组织实施,贵委员会认定黄伟决策并组织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行为,李勇知悉虚构保理业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新疆亿源汇金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亿源汇金”)与鄯善阿信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阿信商贸”)、吐鲁番思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思北投资”)之间的交易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磅单等有效单据,存在商业实质,贵委员会认定新亿股份虚增贸易收入,有违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判意见
首先,贵委员会认定贺军为思北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与贺军的陈述不符,贺军确认其实际管理阿信商贸,但已表示其不参与思北投资的经营。
贺军陈述:“阿信商贸实际管理人是我,思北投资的实际管理人是张罕锋,思北投资的经营我一般不参与。”(第五卷第162页)
从思北投资的股权上看,贺军仅持股2%,思北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马开元,因此,贺军并不是思北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这一事实也得到了贺军本人的确认,2021年11月27日,贺军出具情况说明:“思北投资主要从事铁精粉的加工、销售业务,铁精粉的加工、销售均由张罕锋决定,贺军作为思北投资监事不参与思北投资的业务,不实际控制思北投资。”(见证据2)
贵委员会根据包括“发现阿信商贸办公场所监控设备屏幕上显示是‘思北投资’”等事实,即认定贺军为阿信商贸与思北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有违司法实践的基本立场,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
例如,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5066号民事判决认定:“丘培彪提交的证据虽然能表明双全公司、骏诚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同、办公地址位于同一地点、人员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但无法证明彭治胜系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不足以证明两公司财务、资产、业务相互混同。”(见证据1)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终237号民事判决认为:“济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然在某建筑公司院内,但这并不足以说明某建筑公司是其实际控制人。”
另外,股东间存在亲属、朋友等关系并非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事实依据,贵委员会通过贺军与张罕锋为朋友关系,即认定贺军控制思北投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次,贺军认可阿信商贸、亿源汇金、思北投资之间存在真实贸易关系,贵委员会认定虚增贸易收入缺乏事实基础。
贺军陈述:“贸易流程一部分是从思北投资到亿源汇金,亿源汇金到阿信商贸,阿信商贸到祥瑞恒丰,祥瑞恒丰到中电科,中电科到和静县新兴铸管(钢厂)……交易过程中每一步都会开具结算单、过磅单。阿信商贸从亿源汇金购买的铁精粉货款应当都已经付完了,亿源汇金从思北投资采购铁精粉的款项应该也付完了……货款到思北投资后主要用于公司经营,部分会到我个人账上……”(第五卷第164页)
贺军上述陈述与新亿股份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见证据3、证据4)、过磅单(见证据5)等有效单据相互印证,至于思北投资与阿信商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系思北投资与阿信商贸之间的交易关系,与新亿股份并无关联。
同时,贺军已确认思北投资与阿信商贸系关联公司,(第五卷第162页)思北投资与阿信商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系商业实践中的惯常情形,贵委员会依据思北投资与阿信商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关系,径行认定亿源汇金与阿信商贸的销售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缺乏事实基础。
最后,贵委员会关于亿源汇金与阿信商贸之间的销售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认定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判意见相悖,缺乏法律依据。
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2815号民事裁定,明确认定:“事实上,在商事贸易活动中,尤其是多方参与的链条式贸易,往往存在‘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交易方式,从其合同订立目的而言,仍然属于货物买卖行为,合同订立双方处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地位。商事主体应当对其作出的商事行为意思表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本案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付,也符合合同双方的约定,并不能当然地否定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见证据6)
基于最高法院的上述明确认定,阿信商贸与亿源汇金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有效,贵委员会不应仅依据阿信商贸与思北投资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的事实,推定、揣测相关事实,否定阿信商贸与亿源汇金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
综上,贵委员会认定新亿股份存在虚增贸易收入的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喀什开源市场(下称“开源市场”)系由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韩真源”)委托喀什宏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宏腾达”)管理,相应的收入属于韩真源,成本由韩真源负担。新亿股份持有韩真源91.95%股权,能够确认营业收入229.70万元,贵委员会认定新亿股份违规确认物业费收入显属不当
2013年4月20日,韩真源与宏腾达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见证据7),韩真源委托宏腾达为开源市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20年,由宏腾达代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费、电费、水费等,该等收入属韩真源所有,韩真源实际承担开源市场的管理成本,负责管理开源市场的工作人员伊力哈尔·卡德尔、龚园、艾山江·吾布力卡斯木等人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也是由韩真源承担。
韩真源与宏腾达的注册地址均为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北路358号,共同办公,这一事实贵委员会执法人员2021年4月9日的《稽查执法现场笔录》也能够证实:“随后,调查组来到位于开源市场后门的物业管理处,门口挂有‘喀什市开源市场党支部’标识。进入后发现喀什宏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在此处办公。”(第六卷第45页)
根据《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册》,孙军帅所称“开源市场的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保洁等)均还是原来那些人,2020年1月开始其社保及工资关系就从宏腾达转至鼎盛源”(第六卷第30页)中的“宏腾达”显是指“韩真源”,因为宏腾达与韩真源共同办公的缘故,孙军帅在表述中显是没有区分宏腾达与韩真源,其所称的“2019年宏腾达总成本是193万元”(第六卷第29页)显然是指韩真源为管理开源市场实际负担的成本。
至于宏腾达2019年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2,297,030.04元,系因韩真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物业管理资质,须借用宏腾达物业服务的资质,由宏腾达开具发票,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计入宏腾达的营业收入。根据上述事实,该等营业收入在法律权属上实为韩真源所有,新亿股份持有韩真源91.95%股权,能够确认营业收入229.70万元,贵委员会认定新亿股份违规确认物业费收入显属不当。
2021年11月,孙军帅也对其为何混淆韩真源与宏腾达以及开源市场的实际管理成本系由韩真源承担作出了说明,确认了上述事实:“韩真源没有物业管理资质,没法给商户开具发票,因此借用了宏腾达的资质,以宏腾达的名义开具发票……从会计上讲,借用资质的情况下,要以宏腾达为会计核算主体……相应的,管理开源市场过程中实际由韩真源负担相应成本,也应当先计为宏腾达的主营业务成本。基于上述原因,2021年4月9日向贵委员会陈述时,孙军帅陈述宏腾达负责开源市场的物业服务,孙军帅所说的宏腾达的保安、保洁等人员即是李娟、阿里木·艾海堤、托合提阿吉·巴克等。”(见证据9)
根据韩真源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册(见证据8),李娟、阿里木·艾海堤、托合提阿吉·巴克等人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均是由韩真源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韩真源借用宏腾达的资质实际管理开源市场的事实,得到了韩真源的负责人陶旭以及宏腾达100%股东陶季的确认,2021年11月29日,陶季确认:“2020年之前,韩真源一直借用宏腾达的物业服务资质管理开源市场,以宏腾达名义给业主开具发票。”(见证据11)陶旭确认:“韩真源是开源市场的产权人,负责管理开源市场,借宏腾达的物业管理资质用于开发票。”(见证据17)
四、以租金抵充新亿股份对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宏晟置业”)所负的1,364,974元债务是新亿股份、宏晟置业、韩真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陶季对此明确认可,在此情形下,贵委员会认定所谓虚构抵账租金收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18年12月25日,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韩真源、新亿股份签订《租金抵账协议》,三方明确约定,韩真源将开源市场内7583.2m2房产出租给宏晟置业,年租金1,364,974元,租赁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宏晟置业有权转租,租金抵充新亿股份对宏晟置业所负债务。
《租金抵账协议》加盖三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贵委员会仅凭“《租金抵账协议》与其他出租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只约定了租赁房产的面积,未约定租赁的房产楼层、商铺号等具体信息”,即认定《租金抵账协议》系虚伪意思表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倒签行为并不构成否定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理由,这一点已为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诸多法院的生效裁判确认,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793号民事判决认为:“绿丹公司认可《授权书》日期倒签,表明授权书系事后补签,足以说明品种权人就其品种权利许可他人实施的意思表示真实,倒签日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见证据12)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27号民事判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关于权利义务的确定,要求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对倒签日期进行限制的条款。所以,倒签日期的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合作共同竞买广西信托大厦的事实并非虚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所涉文件是否倒签,并不因此影响共同竞买的客观事实。”(见证据1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272号民事判决认为:“即使存在倒签也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事后追认行为。因而,刘三元上诉称与龙胜物流公司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见证据1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2091号民事判决认为:“丘中有公司与咩咩香公司所签《商业商铺租赁合同》,虽存在倒签的事实,但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见证据15)
因此,即便《租金抵账协议》系倒签,也不会影响协议三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租金抵账协议》系三方当事人对租金抵账事实的共同确认。
另外,即便不考虑法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后,法定代表人反言无效的问题,贵委员会认定的“宏晟置业负责人不认可相关债务已抵销”与陶季的陈述存在矛盾。
陶季陈述:“黄伟有商铺给我出租抵债我就同意了,协议应该是当时就签了,宏晟置业是我经办的,ST新亿那边是黄伟跟我说的这个事,我盖完章将协议给了黄伟或李勇……没有安排人员去负责出租的事情,由韩真源代管,租出去了就把相关租金付给我,但实际我没有收到钱,我后面还要找黄伟看怎么要这笔债。”(第六卷第76页)
很显然,陶季认可韩真源将开源市场内7583.2m2房产出租给宏晟置业用以抵充新亿股份对宏晟置业所负债务的事实,更是明确表示由韩真源代宏晟置业向外转租收取租金。
陶季所述“我后面还要找黄伟看怎么要这笔债”显然是指向韩真源要开源市场7583.2m2房产转租的的租金收入,而不是贵委员会所认定的“宏晟置业负责人不认可相关债务已抵销”,债务已抵销是《租金抵账协议》项下三方明确的意思表示,陶季对此已有明确确认。
2021年11月29日,陶季再次书面确认:“新亿股份欠宏晟置业大约两百万,新亿股份在2018年底收购了韩真源,因此黄伟就联系陶季用韩真源持有的开源市场的租金抵新亿股份欠宏晟置业的债,陶季同意。”(见证据11)
贵委员会认定“宏晟置业负责人不认可相关债务已抵销”脱离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强行解释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真意,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以租金抵充新亿股份对宏晟置业所负的1,364,974元债务是新亿股份、宏晟置业、韩真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陶季对此明确认可。贵委员会以“协议与其他出租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只约定了租赁房产的面积,未约定租赁的房产楼层、商铺号等具体信息”即否定三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而认定存在虚构抵账租金收入的违法行为,僭越了商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新亿股份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关于“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韩真源放弃开发,喀什市自然资源局(下称“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有合理理由,未误导投资者,不构成重大遗漏
2020年8月28日,新亿股份在2019年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事项中虽未披露关于“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韩真源放弃开发,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但不构成重大遗漏。
首先,自然资源局无权通过协议形式收回韩真源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第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 收购的土地;3.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 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九条规定:“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第十五条规定:“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显然,收回民事主体的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应依照上述法律及办法的规定,根据不同的土地情形,由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主体履行相应的程序方可实施。自然资源局仅通过《喀什市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下称“《调整开发协议》”)这一协议形式,无权收回韩真源的土地使用权。
其次,事实上,开源市场重新开发过程中,自然资源局从未要求收回韩真源的土地使用权,开源市场的重新开发工作在今年年中仍在推进中。
2021年5月19日,喀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武卫国主持召开2021年喀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开源市场的商业、居住用地设计条件,核定重新开发方案。2021年6月12日,自然资源局将上述会议的审议以及核定情况函告韩真源。(见证据16)
通过上述事实可见,自然资源局从未以韩真源于2020年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为由要求收回韩真源对开源市场的土地使用权。
该等事实与陶旭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相互印证:“2020年年初,自然资源局决定对开源市场重新开发,陶旭负责与自然资源局的对接工作。自然资源局没有提出过要将韩真源的土地使用权收回,韩真源也不会同意由自然资源局收回,之所以在《喀什市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上约定‘若2020年8月24日前还未拆除完毕,乙方视为放弃开发,甲方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为了方便韩真源作商户的工作,使商户愿意主动退租。”(见证据17)
正是基于自然资源局与韩真源的共识,新亿股份于2020年8月28日未披露《调整开发协议》关于“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韩真源放弃开发,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最后,新亿股份未披露“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韩真源放弃开发,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未误导投资者,未造成投资者损失。
基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新亿股份在不到三个月后,于2020年11月10日及时补充披露了关于“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韩真源放弃开发,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时间间隔短,未误导投资者,也未造成投资者损失,以下交易数据亦能够佐证:
2020年11月10日,新亿股份充披露了关于“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韩真源放弃开发,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当日新亿股份的收盘价为1.61元/股。
2020年11月11日,收盘价为1.62元/股;11月12日,收盘价为1.63元/股;11月13日,收盘价为1.66元/股;下一交易日,即11月16日,收盘价为1.67元/股;11月17日至20日,收盘价均为1.62元/股。
综上,新亿股份未披露关于“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韩真源放弃开发,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合理理由,未误导投资者,亦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未披露关于“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韩真源放弃开发,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内容的行为不构成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新亿股份不存在虚增贸易收入、违规确认物业费收入、虚构抵账租金收入以及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黄伟、李勇未参与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相关交易,《事先告知书》拟对新亿股份、黄伟、李勇实施的行政处罚,明显过重,恳请贵委员会充分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减轻对新亿股份、黄伟、李勇的处罚。
申辩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辩人:黄伟
申辩人:李勇
代理人:
2021年12月2日
新亿股份、黄伟、李勇
关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
补充陈述和申辩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日举行了关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97号,下称“《事先告知书》”)的听证会,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亿股份”)、黄伟、李勇的代理人赵振律师、陈宇律师参加了听证会并代为发表了陈述和申辩意见。
现结合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员总结的争议焦点,新亿股份、黄伟、李勇补充发表如下补充陈述和申辩意见,谨供贵委员会参考:
一、保理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十六章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黄伟、李勇知悉存在保理交易,不能证明黄伟决策并组织实施、李勇知悉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行为
《民法典》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新亿股份对成清波享有合法债权共计238,176,937.75元,高观生、深圳市鸿港鑫泰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成清波前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1/7的清偿责任。
新亿股份作为238,176,937.75元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人,有权将上述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由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保理合同的签署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陈柏龄后续决策并组织实施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行为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系受黄伟指示,也无证据证明李勇知悉陈柏龄后续决策并组织实施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行为。配合陈柏龄实施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行为的深圳德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尤明才在述及与深圳市百盛易威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行为时,根本未提及黄伟以及李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在没有证据证明黄伟决策并组织实施、李勇知悉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行为的情况下,贵委员会仅凭主观推断即认定黄伟决策并组织实施、李勇知悉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行为并依据主观推断的事实对黄伟、李勇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上述规定。
二、新疆亿源汇金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汇金”)分别与吐鲁番思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北投资”)、鄯善阿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信商贸”)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系对此前铁精粉贸易的确认,合同明确亿源汇金承担风险,贵委员会认定亿源汇金不承担风险不符合事实
根据新亿股份、黄伟、李勇已经提供的铁精粉过磅单,2018年4月,亿源汇金向思北投资采购、向阿信商贸销售铁精粉总计约30,000吨,因此,2018年5月7日,亿源汇金与思北投资、阿信商贸分别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并在《工矿产品订货合同》中约定采购、销售铁精粉30,000吨(见第八卷第168-171页),系对此前铁精粉贸易情况的确认。
上述通过签订合同确认交易情况的行为的效力,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可: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民终4997号民事判决认为:“即使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如申余金辩称‘合同是补签的,收货人是补签字的’,也是申余金事后对合同履行、接收货物的确认,并不违背其真实意思。”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3660号民事判决认为:“即使如嘉罗公司所称为后补签,也说明嘉罗公司对双方动产质押合同的事后追认,故鞍山农商行与嘉罗公司之间存在质押合同法律关系,但质押权是否成立、生效,应看质押标的物是否交付质权人占有。”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民终1421号民事判决认为:“该合同应认定为事后补签的合同,系对之前被上诉人供应的商砼数量的确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2163号民事判决认为:“即便欧阳晶确实为事后补签,在合同已经打印了签署日期2015年6月5日的情况下,欧阳晶在该合同上签字,并未特别备注实际签署时间,结合各方资金已经在6月8日转账到位,欧阳晶并不否认颜逸贤转给杨显铭的800万元中包括了其自己的80万元份额,可以视为当事人已事实上履行了合同,事后补签为对之前行为的补充确认。”
需要强调的是,亿源汇金每销售一吨铁精粉获得的毛利为70元,毛利率仅为10%,未超过合理范围,同时,通过《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根据思北投资与亿源汇金的交易习惯以及达成的合意,亿源汇金与思北投资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供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费,需方承担运输风险,供方负责装车。”显然,亿源汇金在铁精粉贸易过程中承担了风险。贵委员会认定亿源汇金在交易中不承担任何风险,明显有违事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在亿源汇金与思北投资明确约定由亿源汇金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贵委员会认定亿源汇金在贸易过程中对销售的铁精粉不拥有控制权,显然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上述规定。亿源汇金作为贸易的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并无不当。贵委员会认定新亿股份虚增贸易收入明显违背事实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喀什开源市场(下称“开源市场”)系由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韩真源”)委托喀什宏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宏腾达”)管理,相应的收入属于韩真源,成本由韩真源负担。新亿股份持有韩真源91.95%股权,能够确认营业收入229.70万元,贵委员会认定新亿股份违规确认物业费收入显属不当
根据新亿股份、黄伟、李勇补充提交的劳动合同,开源市场的工作人员阿里木·艾海提、沙吾提江·祖农、艾山江·吾布力卡斯木、孙军帅、台外古力·达吾提、龚园、鲜淑玲、王文龙、李娟、阿迪力江·阿卜杜热西提、阿卜杜乃比江·图尔荪、陈桂平、孙国友、图尔逊古丽·库尔班、合尼斯依提·艾比多拉、伊力哈儿·卡德尔、托合提阿吉·巴克、热依汉古丽·麦麦提、热依汉古丽·玉苏音等人均系韩真源的员工,与韩真源签订了劳动合同(详见附件),宏腾达并无工作人员在开源市场提供物业服务。
正如孙军帅所陈述,宏腾达2019年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2,297,030.04元,系因韩真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物业管理资质,须借用宏腾达物业服务的资质,由宏腾达开具发票,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先行计入宏腾达的营业收入。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基于韩真源实际承担了开源市场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的事实,开源市场物业管理服务带来的营业收入2,297,030.04元应当属于韩真源,应当由韩真源确认收入。新亿股份持有韩真源91.95%股权,能够确认营业收入2,297,030.04元,贵委员会认定新亿股份违规确认物业费收入显属不当。
四、陶季明确认可以开源市场租金抵充新亿股份对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宏晟置业”)所负的1,364,974元债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新亿股份确认收入并无不当
陶季陈述:“黄伟有商铺给我出租抵债我就同意了,协议应该是当时就签了,宏晟置业是我经办的,ST新亿那边是黄伟跟我说的这个事,我盖完章将协议给了黄伟或李勇。”(第六卷第76页)
在陶季同意以开源市场租金抵充新亿股份对宏晟置业所负的1,364,974元债务的情况下,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关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的规定,新亿股份确认收入并无不当。
上述确认收入的规则在《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函〔2008〕60号)有更为具体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因此,陶季明确认可以开源市场租金抵充新亿股份对宏晟置业所负的1,364,974元债务时,新亿股份确认收入并无不当。至于韩真源为宏晟置业代为转租商铺的约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属于预计负债,与新亿股份确认收入之间并无矛盾。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法律还是企业会计准则,新亿股份都不存在虚增贸易收入、违规确认物业费收入、虚构抵账租金收入以及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黄伟、李勇未参与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相关交易。
《事先告知书》拟对新亿股份、黄伟、李勇实施的行政处罚,明显过重,恳请贵委员会充分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减轻对新亿股份、黄伟、李勇的处罚。
附件:韩真源与开源市场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申辩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申辩人:黄伟
申辩人:李勇
代理人:
2021年12月10日
二O二二年一月七日,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吴育堂在办公室接受中国中央电视台财经中心证券资讯组主编记者汤鹤松和南方都市报记者王玉凤记者关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的提问。
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到拟对堂堂所“没一罚六”,我们感到非常震惊和惊讶,此次行政处罚创中国资本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的最高纪录,请问为什么?请您介绍有关情况?
答:中国证监会目前拟对上市公司ST新亿和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特别是对堂堂所的处罚创中国资本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的最高记录,严重不公平、不公正,现虽然依法履行听证程序,但是中国证监会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怎能保证听证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呢?当然,我们期待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听证处理结果。
案涉上市公司ST新亿(全称: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疆维吾尔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上市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2015年因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和2015年马英等101个股东因破产重整事项向新疆高院申诉两种原因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从2015年12月停牌至2020年6月30日,直到2020年6月18新疆高院出《民事裁定书》、2021年6月28日新疆证监局才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上停牌时间最长的上市公司和《民事裁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得最迟的上市公司,三万多股民遭受时间和资金成本的严重损失,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也遭受严重损失,无人对此“长达4年半时间成本价值+资金成本”的严重损失负责,近年来还屡次遭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部门还是希望ST新亿尽快退市,是中国为数不多屡遭处罚多灾多难的上市公司。
监管部门不仅不对股民和上市公司“长达4年半时间成本价值+资金成本”的严重损失负责,还希望并一再逼迫ST新亿尽快退市,此举严重损害新疆地区上市公司的利益,严重损害新疆地区的民族团结,严重损害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严重损害国家经济的发展。中国证监会不仅不想办法支持和帮助资本市场上的所有ST上市公司脱贫解困、摘星摘帽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还千方百计逼迫包括象ST新亿这样的ST上市公司退市,严重违反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对资本市场上的健康上市公司和不健康披星戴帽的ST公司严重不平等,用比任何国家更严苛的所谓“退市新规”逼迫ST上市公司退市,严重损害ST上市公司的利益,严重损害ST上市公司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损害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执业中的独立性。
2020年3月,堂堂所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新《证券法》的号召,在通过充分评估审计风险后,认为ST新亿公司规模比较小、账目比较简单、风险及问题已经基本全部暴露、专业能力能够胜任的情况下,谨慎承接ST新亿审计业务,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承接ST新亿审计业务后,堂堂所全体注册会计师召开多次会议讨论ST新亿业务的审计风险,也与上市公司召开视频会议,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充分了解上市公司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解决办法、思路和进展情况。经过几个月艰苦卓绝的审计,于2020年8月28日公告了经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9月15日堂堂会计师事务所迎来了证监会的现场检查,并于2021年1月和ST新亿双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我们认为证监会对我们立案调查并严厉处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员,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新《证券法》的号召,第一家承接并出具A股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必然也会导致其他中小所跟随,监管部门对中小所专业胜任能力很不放心,也很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情况,于是“枪打出头鸟”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敲山震虎”震慑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证券服务业务。
此外,中小所参与证券服务业务也触动了原来利益集团和腐败集团的既得利益,于是由证监会出面用独立执法权收拾堂堂这种既没关系也无钱进贡的中小所以“杀鸡儆猴”。这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后,很多注册会计师纷纷为堂堂鸣不平,对堂堂表示同情和支持,均认为原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犯的事都比堂堂所大得多,很多都是从轻处罚或领一个行政监管警示函,凭什么证监会对堂堂所处罚得如此之重?
近日,还有两个原分所合伙人向我举报她们原来总所的首席合伙人要求她们向证监会有关领导拜码头,通过关系输送金钱利益摆平行政处罚,在合伙人会议上讲“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花钱故事,有的分所合伙人还被总所“割韭菜”损失惨重的既精彩又辛酸的往事。他们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稽查系统一定还有更多的精彩故事,希望我呼吁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察委出面挖掘这些精彩故事,我建议她们依法依规进行举报,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正义。
二、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业,严格实施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克服严重新冠疫情困难的情况下,在对*ST新亿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已经勤勉尽责,已经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公司全部消除无法表示意见后,对财务报表形成了恰当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了不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
正是由于堂堂所承接了证监会负责人说的已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拒接”的ST新亿年报审计业务,没有按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期望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报告,没有让新亿公司立即退市,所以证监会就对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厉处罚。深圳证监局领导曾多次对我说,ST公司背景很复杂、审计难度很大,一些大所为什么不接又做不下来,是要做很多的程序,也依赖于审计环境,公司也要规范,我们中介机构要死死的把握住自己的底线嘛,你们不要接这种ST公司,让他们没事务所审计就让他们退市,你接了审计你搞不清楚没关系,但是你可以出无法表示意见嘛。这可能也代表了目前证监会内部要求ST上市公司退市的普遍共识,所以现在“退市新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保留意见上市公司也要退市。
所以,我们承接了ST新亿审计业务,没有如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之所愿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证监会就对我们进行严厉处罚。如果我们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那样听从监管部门的意见给伯朗特机器人那样给ST新亿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可能就不会遭此重罚,那我们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又在哪里呢?证监会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就是独立性的表现吗?
三、中国证监会在对堂堂所2021年1月18进行立案检查,1月19 日发布新闻发布会后,堂堂所2月22日发布新年致词《奋力开创中小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局面》(网络称万言书)后4月份的一天,大华所刘耀辉和李总在路上碰到我时,就告诉我证监会会重罚我约2000万,会停止堂堂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服务业务和对我进行行业市场禁入,4月22日我在深圳证监局积极配合调查,4月25日我在深圳注协参加中注协召集全国新备案的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视频会议上就向中注协的监管部殷主任和四位地方注协秘书长和参会会计师事务所约8个首席合伙人和质控合伙人说过此事,问中注协殷主任怎么办?想必此事大家仍然记忆犹新,也就是说刚立案还在正式调查,证监会严厉处罚堂堂所的结论已经成竹在胸。11月22日-28日,中国中央电视台财经中心证券资讯组主编事先知道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采访时告诉我,证监会领导对堂堂所发表的万言书很恼火,那时就表示要重罚堂堂所,还劝告我说“你要接受处罚,如果不老实认罚,就可能移送公安”,果不其然,2022年1月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提出“相关主体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刚开始立案调查,领导就先确定对堂堂重罚,这就是我们心目中公开、公平、公正的证监会吗?
所以,证监会对堂堂所的严厉处罚,是对堂堂为资本市场、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建言献策的新年致词《奋力开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局面》的严重打击报复。
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到堂堂与*ST新亿签订协议,承诺不在审计报告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并要求如发生被监管部份部门处罚的情形,新亿应予补偿,是否确有其事?
答: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完全对《审计业务补充约定书》共七条中的关于“一、乙方知晓甲方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中所述问题的原因,并与甲方一起协调讨论确定了后附的《2018年报无法表示意见问题及处理思路》;二、甲方按照后附的《2018年报无法表示意见问题及处理思路》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全力配合乙方完成审计工作;”的两条前提条件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对案件重要事实“断章取义”、重要事实叙述出现“重大遗漏”,严重误导相关各方判断,进而否认堂堂所、吴育堂、刘润斌的审计独立性,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处罚特别严重、严重不得当、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所有人均要通读审计业务补充业务约定书全文,只有这样才不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只有在满足第二条的前提条件,即在消除2018年全部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对审计范围没有限制,全力配合完成审计工作后,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实施审计程序之后,根据审计结果才出具恰当意见类型(包含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条款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违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要求。
在满足第二条前提条件的基础上,约定并要求如发生被监管部份部门处罚的情形,新亿应予补偿的条款合情、合理、合法。因为这是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国际四大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的通用条款。通常,比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在违约责任里约定:如果由于甲方在审计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乙方及注册会计师依据该等信息出具的业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任何第三方就根据本业务约定书出具的业务报告向乙方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索赔或受到监管部门罚款,甲方应补偿并使乙方及注册会计师免遭因此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损害或法律责任(或由任何第三方可能提出的诉讼),并且偿付乙方因此等诉讼或索赔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按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收费基准计算的法律费用)。因此这是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通行做法,此条款既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没有违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要求。
包括堂堂所和吴育堂在内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知道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零容忍”和“严厉处罚”,根本不希望丧失审计独立性和因执业行为被证监会处罚,根本不可能存在约定赔偿条款就不坚持独立性的主观故意。因此第七条内容的增加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保护条款,预防因按审计准则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后仍然存在审计过失,减轻减少可能被监管部门严厉处罚和法律诉讼导致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损失,此保护条款不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我们完全按照注册会计师准则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的执行业务,我们保持着注册会计师执业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不存在独立性严重缺失情况。
请大家完整正确的理解补充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和行业的通行做法,不要断章取义,作出错误的判断,详细内容请通读堂堂所《陈述和申辩意见》和《补充陈述和申辩意见》。
审计独立性认定必须“实质重于形式”,即全程全系统分析“独立性”方法
《破冤案》提出: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哲学分析方法,分析外在“程序形式”合法不等于客观公正。据此创新破解冤案途径,最大限度服务于企业营商环境。
显然,任何事物有普遍性与特殊性!有的时候不应绝对都以签订协议中,以有无承诺不在审计报告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做为唯一“独立性”标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首先,毕竟签订协议文字仅是表现“形式”,但本案真正的本质是: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探索首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做A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本身,也是一种“独立性”的探索形式,而且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全过程将这种“独立性”精神贯穿ST新亿审计的全过程!遗憾的是证监会因脱离群众,才以"形式重于实质”的不公平处理而重罚我所一一不敢担当三十年以来自己造成不公平政策的后果。这就是证监会对我所实施"对人马列主义,对己自由主义"的典型案例!更是其以脱离群众的"独立性⺈与借形式上的"独立性”重罚我所的一个鲜明对比!所以,我所坚决反对其严重违反《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反对其借形式上的“独立性”来重罚我所!而不以"单纯实质脱离群众“的客观事实来敢于“自我革命“、“自我纠错“!
其次,证监会缺失全程全系统的分析本案,如前诉:甲方按照后附的《2018年报无法表示意见问题及处理思路》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全力配合乙方完成审计工作;”的两条前提条件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对案件重要事实“断章取义”、重要事实叙述出现“重大遗漏”,严重误导相关各方判断,进而否认堂堂所、吴育堂、刘润斌的审计独立性,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处罚特别严重、严重不得当、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所有人均要通读审计业务补充业务约定书全文。这些现象正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政府工作存在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同程度存在。
通过以上对比,证券监管部门显失公平公正,且脱离群众的“独立性”已造成A所B所的不公平市场环境长达30年,这客观事实已导致阻碍证券市场发展影响很大;脱离群众造成的“独立性”涉及全部上市公司审计范围几千家!而实施”形式重于实质“的教条主义强加我所非“独立性”,只是一家,差距几千家,其范围持久与广阔程度更是证明极不公平!
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到审计程序存在多项缺陷,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缺乏应有的职业操守和底线,请问是这样吗?
答:堂堂所、吴育堂、刘润斌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对*ST新亿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已经勤勉尽责,已经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形成了恰当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在面临严重新冠疫情的困难情况下,难免存在一些审计程序缺陷,但并不严重,包括国际四大和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可能说自已的审计程序做得完全没有缺陷。
经过对告知书罗列的处罚事实、依据进行认真的仔细核查,我们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证监会在调查中带着有色眼镜、捕风捉影、上纲上线、罗织罪名,炮制新时期的冤假错案。同时,我们对此次参与调查本案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监管局工作人员管连云、易翠、黎志杰、沈芬芬、杨梅、倪伯龙、张文清、刘泽亚、何泽兴、刘士岩等人的专业知识、经验、能力以及动机表示高度的职业怀疑。证监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怎能保障听证结果公平公正?
因此,对在ST新亿审计业务中堂堂所与中国证监会存在争议的、需要进行鉴定的,包括审计独立性、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在ST新亿抵债租金收入、贸易收入、物业费收入、法院判决赔偿收入等方面审计专业判断与中国证监会存在重大分岐,对ST新亿2018年、2019年度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存在重大分歧,我们已经向中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申请, 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十九条等的规定,请求中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组织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成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由职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公平公正的对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出具鉴定意见,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时使用,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保障执法者正确执法。职业鉴定意见出来之后,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则会一清二楚,还资本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从成立以来,坚持“堂堂正正做人、堂堂正正做事、做堂堂注册会计师、办堂堂会计师事务所”的理念,牢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国家会计学院校训,践行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会计精神,敬畏法律准则,坚守职业操守和原则底线,牢记审计使命,不断提高审计质量,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提到会计师事务所获得了参与资本市场的公平机会,但也须担负相应的责任,无论大所小所,在遵守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监管要求上一视同仁。你认为目前监管是否做到一视同仁,在处罚上做到一律平等?
答: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11月16日至17日在北京召开,根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的重要讲话,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精神,以此系统围绕堂堂会计师事务所被重罚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监管是否做到一视同二,大家有目共睹、一目了然。请中国证监会不要说一套,做一套,要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要继续清除证监会原主席刘士余、副主席姚刚、童道驰等的腐败余毒,打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证监会,打造一个尊重法律、尊重市场、尊重事实、尊重准则、尊重专业、清正廉洁的证监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科学细化量化处罚标准,不要凭监管部门人员的个人好恶、个人经验通过“拍脑袋”任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坚决清除利用执法权、处罚权寻租搞腐败的行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关于审计执业责任的鉴定意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遵守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监管要求上一视同仁,大所小所平等,每个注册会计师平等,让每个人享有法律给予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在*ST新亿审计过程中,堂堂所、上市公司与证监会全部涉案争议收入金额不到一亿,也远远低于原证券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如康得新119亿财务造假、康美药业200多亿造假、抚顺特钢8年连续造假虚增利润19亿等案件的涉案金额,证监会对瑞华、正中珠江、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都远远低于对堂堂所的处罚,涉案金额比堂堂所大得多的事务所比比皆是,很多事务所都是从轻处罚或领取行政监管警示函。证监会如此重罚堂堂所,监管上确实做到一视同仁、在处罚上做到一律平等了吗?
同样,北京中天华茂和深圳堂堂均属新备案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在行政处理上都适用新《证券法》,中天华茂审计ST网力存在的问题比堂堂审计ST新亿更严重,金额远远超过ST新亿,可是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2021年12月29 日《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谢晓丽、杨明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27号,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ST网力的行政处理比堂堂轻得很多很多,中天华茂只是出具警示函,和堂堂比简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为何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处罚相差十万八千里。证监会对堂堂和中天华茂的处理做到公平、公正了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国证监会无论大所小所,在遵守法律上没有做到一律平等,在监管要求没有做到一视同仁。
......
为此,堂堂所在2022年新年以来,被逼无奈不断请中央领导和各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为我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纠正证监会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避免出现新时期的冤假错案,就是希望证监会对堂堂所ST新亿的审计业务的立案调查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予堂堂所改正、完善和提高的机会,让堂堂所吸取经验教训,扎扎实实进行整改,不断加强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不断提高执业质量,更加做好证券服务业务,更好服务国家经济建设。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12月创建,是一家成立逾17年的专业化、制度化、国际化的中小型专业服务机构,是中国第一家出具A股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企业重组、资本运作、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领域。2020年,堂堂在财政部、证监会发布首批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位列全国第21位,堂堂在审计A股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中位列全国第41位、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全国第1家、深圳本土品牌会计师事务所第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