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案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进行资产评估
2020-04-23 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
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中,德恒所律师就“关于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未履行评估手续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影响问题”进行了回复。
德恒所律师认为:“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 64 号)等规定,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不再强制要求提交评估报告等类似文件……在万通液压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当地工商部门亦未要求公司提供评估报告……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仅是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一个参考值,而非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折股依据……”
法律意见书的上述观点被股转系统所接收。
分析、点评:
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这一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非货币出资应当经过评估。
但是,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相应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亦有相似的规定。即在上市的情况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应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而非评估作价的净资产折股,否则经营期限无法连续计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可见,新三板挂牌的情况下,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亦应按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且不能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存续时间无法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计算。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删除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须对净资产进行评估的规定。这样做使得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与上述上市制度、挂牌制度在协调一致性上又进了一步,对于无须上市、挂牌的公司,股改时可以选择按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相当于新设公司、经营期限重新计算;而对于有上市、挂牌需求的公司,股改时选择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经营期限连续计算。